关于印发《常州市普通话培训辅导站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语委、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市普通水平测试站所属各培训辅导站:

  根据国家语委《关于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国语[1997]32号)和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普通话培训测试管理机构工作职责的通知》(苏语[2002]6号)等文件精神,为科学规划我市普通话培训网络,进一步加强测试管理,市语委拟在具备条件的辖市(区)、师范学校、国家级重点中专校建立普通话培训辅导站(以下简称辅导站)。现将《常州市普通话培训辅导站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条件认真做好申报工作。申报表一式两份请于4月30日前报送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

 联系人:花向阳, 联系电话:6649352 ; 联系地址:常州市劳动中路9号教科研培训活动中心220室,邮政编码:213001

附件1:《常州市普通话培训辅导站申报、管理办法》

附件2: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语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普通话培训测试管理机构工作职责的通知》

                                                二OO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一:

常州市普通话培训辅导站申报、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语委《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为使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科学、有序、规范地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普通话培训辅导站

1、辖市(区)、学校申请建立普通话培训辅导站的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组织领导机构,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辅导站主任或副主任中有1名省级以上测试员);(2)有培训工作规划、计划;(3)具备相应的培训办学条件(如教室、语音室等);(4)辖市(区)、学校应分别有8名和4名以上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测试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辖市(区)、学校申请建立普通话培训辅导站,应填写申报审批表(见附件),并须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市语委审批。

2、常州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以下简称“市站”)为省语委批准建立的面向社会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的实施机构。各普通话培训辅导站属于市站工作的延伸。

3、辅导站的对外挂牌应为“常州市普通话培训站**市(区)辅导站”、或“常州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学校辅导站”,平时开展工作,使用所在单位公章,不再另刻公章。

4、各辅导站开展的业务活动,列入市站工作计划,有关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均应妥善保管,随时接受省、市语委、市站的检查。辅导站成立一年后未开展工作,或虽开展工作,但不能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市语委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帮助指导、通报批评、暂停工作直至撤销辅导站的处理。

5、机关公务员、有关行业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由市语委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委托常州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具体组织培训测试。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1、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测试员资格的人员,均由市站根据其业务能力、师德表现,颁发任职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2、国家级或省级测试员在市站或所属辖市(区)、学校辅导站承担培训工作,执行测试任务,并获得相应报酬。

3、凡市站聘任的国家级或省级测试员,其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的工作态度、测试能力、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的情况,由市站提出考核意见,报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备案。

4、市语委负责向省语委推荐作风正派,具有高度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并有深厚理论造诣、丰富测试实践经验的国家级或省级测试员担任视导员。

三、培训辅导站工作规范

1、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各培训辅导站须上报普通话培训测试计划,经市站协调后编制全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安排表,由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组织实施,同时上报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2、培训辅导站可以受市站委托,对自愿参加培训的人员开展培训。未经市语委批准,学校培训辅导站不得面向社会开展工作。培训应依据国家语委《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使用省语委编写的统一教材。培训辅导站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给培训对象圈定考试范围。每期培训班的课时可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需要掌握。培训管理使用“江苏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管理”软件。

3、测试工作由常州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安排和协调。应测人员在培训辅导站报名培训测试后,由各培训测试站向市站提出申请,集中办理报名手续。申请应测人数须达到一定数量(一般不少于60人),由辅导站集体到市站办理报名手续。执行测试任务的测试员由市站聘请、选派。各培训辅导站应做好测试的组织工作,并安排好测试员的住宿及交通。各培训辅导站组织的测试,一般每学期1—2次,时间可利用假期或双休日。

4、普通话培训测试试卷及工作卷由市站工作人员带到考场并当众启封。“作品朗读和“单项说话题目”由市站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制签投放。测试员的测试行为对市站负责,测试成绩由市初评,报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核准。凡未经市站批准的测试,属测试员个人行为,其测试结果无效。

四、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

1、各培训辅导站的培训收费,应按照市站经省、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价格标准执行。各培训辅导站按每期测试人数实际所收的培训费总额的5%上缴市站,作为管理费,用于对测试员的培训、推普宣传、会议等开支。

2、测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应测人员收取,并全部上交市站。应测人员自愿在培训辅导站测试,辅导站可向其适当收取“设点费”,用于支付租场、测试员住宿等费用。“设点费”以收抵支,专款专用。

3、各培训辅导站收费必须开具正式收据,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附件二: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普通话培训测试管理机构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语委:

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保证推广普通话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语委有关规定,我省自1997年以后,广泛开展了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各市县(区)测试站在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遇到一些亟需的问题。为了加强对测试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理顺省、市、县(区)普通话测试工作的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使这项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各市、县(区)普通话培训测试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工作职责

1、市语委办公室负责全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统一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制定并实施测试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队伍建设。

2、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接受市语委办公室行政管理和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业务指导,负责实施本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3、建立市以下普通话培训工作网络。根据需要在各县(市、区)、学校成立普通话培训辅导站,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市测试站做好培训工作及测试的组织工作。辅导站的布局安排及工作任务由语委办确定。

二、实施办法

1、保留现各省辖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2、各县(市、区)测试站(含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测试站)并入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3、成立普通话培训辅导站。辅导站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普通话培训设施,有国家级或省级普通水平测试员。

各市语委办根据上述职责,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调整方案,4月25日前上报省语委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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