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水平等级的测定和等级证书的颁发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必须按统一的测试标准和要求独立进行。等级测试必须有2~3名测试员协同工作(分别测试,综合评议)方可有效。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国家级和省级两类。评定普通话一级(甲、乙等)水平,必须由国家级测试员主持或复核方为有效。

  测试成绩的认定机构由省级语委办公室确定,但其中一级甲等成绩须在认定前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一级乙等成绩在认定前由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复审比例为:10名以内为复审三分之一,11——50名复审五分之一,51名以后复审十分之一。测试评定的普通话一级(甲、乙等)报国家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在省培训测试中心注册。二级(甲、乙等)报省培训测试中心备案。普通话三级水平的测试根据各地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进行。

  未进入等级或要求晋升等级的人员,需在前次测试5个月之后方能提出受试申请。

  普通话等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或部委直属单位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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