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普通话测试工作的管理,保证测试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家语委《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原省教委、省语委《江苏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视导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测试过程的组织
1、被测对象要求在工作(学习)单位、家庭地址所辖地参加测试,可向培训辅导站提出申请。如被测对象一次达到100人以上的,由培训辅导站向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提出组织测试的申请,经同意后编制任务书,于测试举行之日前15天送达本站。
2、在对任务书所列各项内容进行审核后,市站对培训辅导站提出的测试时间、测试组织、人员编组、辅助人员、保密保卫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培训辅导站应按照本规定及市站的要求组织好测试活动。
3、各培训辅导站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均由市站主持,未经批准的测试结果无效。参加辖市(区)培训辅导站测试的测试员由市站骋请,测试员的测试行为对市站负责,并接受省、市语委所派视导员审核、监督。测试成绩由市站初评,报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审核。
4、辖市(区)培训辅导站所用普通话测试试卷及工作卷由市站送达并当众启封。“样品朗读“和“单项说话题目”由各培训辅导站制签投放,市站可根据实际增减及调换签条。
5、多组同时测试时,一般提前10分钟宣布测试员所在的试场。测试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6、测试活动结束,培训辅导站一般于当天内将任务书、成绩登记表及证书送交市站;由市站组织的测试可视情况将成绩登记表复制一份给辖市(区)、学校培训辅导站备案,未经省普通话测试中心批复,辖市(区)培训辅导站不得向被测人员公布测试情况。
7、未经批准设立普通话培训辅导测试站的学校,须在培训测试前15日将培训测试人员名单报送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由市站统一组织培训测试。
二、测试员工作纪律
普通话测试员要努力学习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理论,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和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在执行测试任务时,遵守“认真负责、团结协作、公正廉洁”的工作纪律。做到:
1、认真参加市站组织的测试前业务培训,按规定时间到达测试现场,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2、测试员执行面向教师、公务员、社会人员的测试任务时,一律由市站随机编组、安排试场。测试员不得提出指定试场,指定组别的要求。
3、测试员实行回避制度。到辖市(区)培训辅导站测试时,由市站按照当地测试员回避的原则安排回避。测试时遇到有亲戚朋友关系的测试对象应予以回避。如在测试现场发现有必须回避的情况,亦可当场向市站提出回避要求。
4、测试员上岗必须佩戴市站统一制作的测试员胸卡,带好测试用书、用笔等。
5、测试员在测试工作中应严肃认真,专心致志,关闭手机、传呼机。
6、测试员对被测人员要态度热情和蔼,但不接受任何方面、任何人的有关测试评分方面的打招呼,测试过程中不接受任何礼品、礼金;不得向被测人员泄露测试评分的情况。
三、工作人员纪律
从事和参与测试工作组织、管理、辅测人员(简称“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测试工作的规则及其他有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管理的法规、规章。
1、提前30分钟到达测试现场,不迟到、不早退,自觉履行职责。测试一经开始,未经测试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测试现场,不准进入其他测试室。
2、辅测人员必须公正、公平的对待所有被测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减少“作品朗读”和“单项说话题目”签条的投放数量。不得创造条件提示或暗示被测人员违规抽签,不得按被测试人员要求记录抽签号。
3、未经测试组织负责人同意,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入测试室里得打听、询问、翻阅、查看测试员的测试评分记录。
4、工作人员不得偷换、涂改测试评分原始记录、成绩登记表和测试等级证书。由培训辅导站保存的成绩登记表复印件所载的成绩与省、市不一致时,以省、市所存档案为准。
四、违反测试管理规定的处罚
1、测试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参加测试工作的资格,在一定范围给予通报批评:
(1)测试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打瞌睡、聊天、擅离工作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2)向被测人员泄露测试评分情况,造成影响的;
(3)利用工作之便,进入测试室打听、询问、翻阅、查看测试评分情况的;
(4)视导、复审中查出违反《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掌握测试评分标准出现明显偏差的。
2、测试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所辖各培训辅导站不予聘任,或调离测试管理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予行政处分:
(1)伪造、偷换、涂改被测人员评分记录、成绩等级的;
(2)为被测人员提供证明、证件、档案的;
(3)应回避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4)指使、纵容、授意工作人员放松测试纪律,致使测试现场混乱,为舞弊创造条件的。
3、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测试现场纪律混乱,舞弊严重的,分别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培训辅导站组织测试的资格,直至撤销培训辅导站,并追究工作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违反测试管理纪律的,除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级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本规定由常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常州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